冯小刚不够“还钱资格”(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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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7:49 法制晚报 | ||||||||||
庭审现场 8时30分,被告之一霆邦餐饮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和不见不散餐厅原员工孟女士的代理律师来到了法庭,当事人都没有到庭。 法官审理认为,孟女士只是与霆邦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霆邦公司不按月支付孟女士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拖欠工资,故霆邦公司除应支付孟女士相应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第三人冯小刚不具有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故孟女士向其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霆邦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其他被告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孟女士表示,2003年底,自己被委任为不见不散茶餐厅有限公司东方点采购部主管,负责几家公司的采购、筹备及部分财务工作,其间多次为公司垫付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但公司却拒绝为自己报销这笔款项。 孟女士遂将公司股东冯小刚以及另一股东王女士列为被告,与此相关的北京霆邦餐饮有限公司也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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