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三赴潮州执行“诉前禁令”,成功查封一珠片场
本报讯本月14日,广州市中院依法查封了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潮州某珠片场,这是自2001年诉前禁令生效以来,广州市中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禁令和证据保全措施的又一起裁决。原告蔡某是汕头某珠绣厂业主,生产珠片产品。珠片产品分手工穿织和机织两种,手工速度慢、效率低,机织则需配备一条布带做垫基层,珠片没有活动性,手感差,易
刮伤人。原告研制发明了一种既具手工穿织优点又能用机器穿织的珠片穿织结构,申请专利日是2003年9月4日,专利授权日是2004年10月13日。蔡某发现潘某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2004年11月30日向广州中院提出对潘某采取诉前停止侵权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责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工具,并收回市面上流通的侵权产品;责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广州中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对被申请人作出第一次的采取诉前停止侵权禁令和证据保全措施。但广州中院两次前往潮州潘某的珠片厂送达民事裁定,但由于潘家属否认侵权之事并阻挠承办人等查看涉嫌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机械,而未能实施。本月14日,法院再次前往潮州对潘某进行送达,调解员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长达几个小时的调解未果,工作人员对潘某的珠片厂的机器和零部件进行了清点,在法院没有解封之前所有机器不得生产、不得转移,不得销售、出租抵押等,已生产的57卷产品不得销售。最后中院执法人员对被申请人工厂贴了封条。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由于中院只是作出诉前禁令,还未判定被告违法,一旦判定被告无罪则对被告损失很大。因此中院要求原告提交了一块地和一辆车作担保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如果专利无效,申请诉前禁令所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赔偿。(梁克毅 吕甜)
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
是2001年建立的,是专门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目前,知识产权案和专利案都是我国规定集中管辖的案件,现在广东有权立专利案的只有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汕头中院。(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