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头扔下着火砖头甩进院子 楼上不承认也要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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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0:04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 楼上乱扔东西,让楼下住户头疼不已。昨天,本报连续接到两处居民的反映,楼上乱扔的东西,已经危害到楼下居民人身安全。 17日晚,小木桥4号303室遭到“袭击”。尤女士说:“家人都在看电视,突然窗户上的遮阳棚冒出火光。”遮阳棚迅速燃烧,不住有烧着的碎片往下掉,有的落在阳台上,有的直掉到一楼的院子。尤女士想起当时的情景直害怕,她说:“万一窗户开着,风一吹,火会
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的邹小新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其危害行为人相对特定,但不能指明具体是谁。按相关的司法解释,2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如不能确定实施侵害行为人的,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危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害行为人如能证明侵害行为不是其造成的,可不承担责任。打个比方说,如果楼上扔下香烟屁股引起火灾,给楼下居民造成损失。楼下居民有权要求该幢楼上所有住户承担责任。楼上住户如能证明当时自己不在家,或不吸烟,可不承担责任。(汤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