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单位爱给谁给谁?律师:这是普遍的认识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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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0:31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记者徐红霞【金陵晚报报道】易小莲(化名)是南京某大学摄影学院的老师。在学校工作两年后,她萌生了辞职的念头。去年年底,易小莲向院领导表示可能今年不会再留在学校工作。院方当时并没有过多反应,以后的日子易小莲也一如既往地工作。可是有一天,易小莲发现周围的同事都拿到了三四千元的年终奖,惟独自己没有。她找院方理论,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易小莲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给自己5000元年终奖。
庭审直击 年终奖,单位是不是爱发给谁就给谁?开庭当天,双方的代理律师针对该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申诉方:我既然是院里的员工,就有权拿年终奖,且前几年都拿到了。我虽然说要走,但说过后工作像以前一样,凭什么周围的人都有,惟独我没有?被诉方:年终奖是根据学院根据效益和员工的表现支付的,单位愿意发给谁就发给谁。年终奖又不是工资,并不是必须支付的,发放权完全在于单位。申诉方: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及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式,但年终奖本身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被诉方:双方在当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年终奖都没有明确规定,申诉方的要求没有依据。申诉方:虽然合同没有规定,但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根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应当将年终奖发放给原告。一番激辩后,仲裁委于日前作出裁决,根据申诉方提供的单位的有关规定,易小莲可以享受年终奖。因被诉方对其所提年终奖的数额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委全额支持易小莲的仲裁请求,裁决院方支付易小莲5000元的年终奖。 律师点评 代理本案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认为,该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很多单位包括员工自己都认为年终奖发放的决定权在于单位,单位爱发给谁就给谁,发多发少也在单位,这是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年终奖争议首先要看单位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再者还要注意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