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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车祸11场官司 5年中他当了证人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1:52 云南日报

  昨日,一个神情忧郁的中年男子抱着一大叠案件卷宗找到记者,因为5年前的一次车祸,他已经先后11次上了法庭,身份在被告和证人之间不停转换。说起5年来的经历,他表情复杂:“不知道还要上多少次法庭?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是个头?”

  借车办事出车祸 车毁了

  他叫杨彪,今年48岁,是丽江市永胜县一个普通农民。2000年12月6日,杨彪在丽江买了一台冰柜,找了辆微型车准备运往永胜。下午2时许,杨彪听说拉冰柜的车辆撞车了,就打算找辆车去看一看。他找到朋友关永明,关永明开来一辆“马自达”轿车,杨彪与另一个朋友段某一起上了车。当时,“马自达”上还坐有一个史某,车辆随即向丽江驶去。

  一行人找到拉冰柜的微型车后,发现微型车并无大碍,修理后可以拉着冰柜继续上路。于是,前去拉冰柜的陈某(杨彪的女婿)也坐到了“马自达”上,一行5人返回永胜。车子途经丽永线K22+400米处时,坠入道路北侧53米深的山箐中,关永明、陈某、段某3人死亡,杨彪、史某2人受伤,车子彻底毁损。

  使用车辆要负责 赔惨了

  车祸发生后,经丽江市交警大队认定:关永明就此次车祸负全部责任,但其已在车祸中死亡。

  2001年6月,损毁的“马自达”轿车的所有人史家清为追回财产损失,将杨彪告上了永胜县人民法院。2001年6月29日,永胜法院判令杨彪赔付小轿车损失126510元。由于主要责任人关永明已死,杨彪认为这份判决不合理,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丽江中院将此案发回永胜法院重审。2002年4月9日,永胜法院再次作出判决,由杨彪支付史家清小轿车损失费124706元。对此判决,杨彪再次向丽江中院提起上诉。丽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杨彪与关永明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但由于整个事件中,杨彪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因而对史家清车辆的损失应给予一定补偿,由杨彪补偿史家清车辆损失费78000元。

  杨彪说,5年来他11次上法庭(其中数次充当该次车祸其他诉讼的证人),先后花费了近20万元依然没有了结此事。据杨彪介绍,目前,由于他没有向史家清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法院已经准备执行他的财产。

  左学佳 张桥良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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