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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不了“门缝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1:52 云南日报

  昨日本报的“门缝广告”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市民纷纷拨打本报热线发表观点。一些市民担心:“门缝广告”看来是小事,可它污染的不仅仅是环境,还有可能让不懂事的孩子受到不良影响,问是否可以告广告厂商侵犯了居民住宅的“安宁权”。对此,一些律师也谈了各自的看法。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确实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损
害后果简要表述,就是它使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了严重骚扰。而这种骚扰,不能用有形损害来衡量,这种行为侵害既是一种具体的行为,又是认定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据。

  昆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琦说,在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侵权的几种形式中,根本就没有住宅“安宁权”这一项权利。“门缝广告”侵犯的是什么权利?要认定这类案件的被告侵权,首先得确定这种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门缝广告”并未侵入当事人住宅的建筑空间,因此也不存在侵犯“住宅权”问题。即使要打这场官司,应带有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给予社会一种警示作用。赵琦还建议,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给予广告经营者以行政处罚。

  广大读者对“门缝广告”还有什么看法,欢迎拨打本报热线4100000进行讨论。

  夏体雷(春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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