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无罪被拘10个月 上诉后获国家赔偿近4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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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2:14 新文化报 | ||||||||
新闻回放: 2002年10月11日,吉林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吉林市拆迁办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吉林市造纸厂西山棚户区的一些平房进行强拆。 拆迁过程中,棚户区居民江长海、奚淑英与执法人员发生了纠纷,随后公安机关以
2004年4月5日,二人均被判无罪。既然自己没有犯罪,应该由谁为这10个多月的牢狱生活负责?江长海夫妻俩开始通过法律手段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吉林讯(记者 刘爽 马萍) 自2004年4月5日江长海夫妇被判无罪后,他们就开始申请国家赔偿。经过长达近一年的等待,昨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判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和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夫妻俩近4万元。 昨日上午,记者在江长海家中看到了他刚刚拿到手的决定书。虽然还没得到钱,33岁的江长海和妻子还是忍不住喜极而泣,江长海激动地说:“这一年虽说不容易,但终于等到获得公正判决的这一天了,这些赔偿金我拿得理直气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定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和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江长海、奚淑英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各1.9万余元,并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各承担赔偿金总额的一半。 同时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应到赔偿请求人住所地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