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市公园高压电击死人责任方依法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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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8:34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4月19日电 张建基好心帮朋友维修屋顶,却没想到被高压电击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4年7月8日,居住在伊宁市公园街一巷75—65号的方耀江家的房屋漏雨,他请张建基帮忙修理房顶。当日中午,张建基在屋顶作业时被横跨屋顶高1.1米的10千伏高压电击死。
张建基的父亲和妻子将宏远公司、伊宁市供电公司及方耀江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2004年10月8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由供电公司、宏远公司与方耀江承担赔偿。 伊宁市供电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2005年1月26日,伊犁州分院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后认为,这起高压电致人死亡案应由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与宏远公司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及示意图明确把厂界外的第一支持物作为产权分界点,因此,供电公司不是事故线路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伊犁州分院判决,受害人张建基的死亡赔偿金由宏远公司赔偿15.67万元,方耀江承担1.95万元。(完)(周生斌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