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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赔本就拆他人祖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19: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自称帮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被判赔三百余元

  本报讯记者钟哲平、通讯员黄义涛报道:违规建祖坟是违法的,但不等于任何人可私自拆除他人祖坟。日前,梅州市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宗坟地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张某坟地损害赔偿款380元。事情得从11年前说起。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是同村村民,1994年的一天,张某在本村集体所有的一座山上用红砖为其母建造了一座寿坟
。张某建坟时没有向村委会提出任何申请,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由于张某建造的寿坟刚好在刘某曾祖母坟墓的上方,刘某向张某提出异议,张某不加理睬继续建坟,刘某为了不使矛盾激化,暂时忍耐了下来。一晃11年过去,到了今年春节,刘某一家聚在一起吃团圆饭。家人诉说几年做生意屡屡赔本的遭遇,一个亲戚突然说了句“不知是不是张家的坟建在曾祖母的坟上,所以我们走霉运”。刘家人纷纷认同,心生怨恨。几天后,刘某和张某打牌时输了钱,还吵了架,双方怏怏回家。刘某越想越气,找来李某等三人一起带着铁杵、锄头上山,将张某母亲的寿坟挖开。张某得知后,马上纠集亲戚朋友到刘家理论。两人越吵越凶,差点动起手来。纠纷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等先后进行调处,但因双方积怨甚深未能调和。今年3月,张某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毁坏其母寿坟的一切损失包括各种费用合计3200元。大埔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大埔县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勘验,并由该公司出具了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认定原告母亲的寿坟建筑造价为441元。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态度明显对立,互不相让。被告认为原告未经审批就动工建坟属违法,自己是帮助政府拆除违章建筑。大埔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按农村风俗习惯,于1994年在本村山上为其母建造寿坟,完工多年以来,未曾发生纠纷。被告刘某于2005年3月10日雇用民工擅自将该寿坟挖开、毁坏,其行为是错误的,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应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原告建坟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取得山林土地使用权,其做法亦属不当,但原告建造寿坟投入了有关材料和人工。经有关部门勘验计算该寿坟的造价为441元,但其中包括的税金等费用计61元,原告在建坟时并未依法交纳,应予剔除。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坟地损害赔偿款380元。至于张某非法建造坟墓的行为要由另一个法律关系去调整。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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