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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二次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1:19 辽沈晚报

  前提条件:第一次贷款已还清

  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昨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就一些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

  问: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目前沈阳市职工在下列8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1年之内的;(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非沈阳市常住户口或沈阳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问:对于破产、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破产企业职工以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转聘到其他单位后是否可以续交?

  答:按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包括破产、转制、并轨企业的职工),单位应当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当职工被新单位聘用后,到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由新单位自聘用之月起为其继续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期间,符合提取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按照《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如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并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无力补缴或改制后的新企业依法不承担此项债务,应当承认欠缴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被其聘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原企业的职工未被聘用的,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问: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今后是否可以再使用?此次房贷利率上调是否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每户不能同时使用公积金贷款两次,也就是说,第一次不还清,不能同时进行第二次贷款;第一次还清后可以马上申请第二次贷款。

  此次住房贷款利率上调对公积金贷款影响不大,以10万元贷款、期限10年为例,房贷利率上调后,职工每月只需多还8元左右,这对有固定收入的职工来说,影响不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此次房贷利率上调没有引起公积金贷款职工提前还贷热潮,这也说明此次房贷利率上调没有影响到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

  本报记者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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