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被路边大树砸死 园林局被判赔偿17.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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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3:17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刘丽普) “为了这一天的到来,我苦苦等待了近9个月。”刘晓静的母亲张文芹说。昨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刘晓静事件”终于有了结果,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赔偿原告刘晓静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5492.70元。 去年7月,一个风雨交加的傍晚,在省会裕华路和体育南大街交叉口,下班回家途中
受理此案后,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于去年11月12日进行公开审理,大树倾倒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等问题,成为原告与被告辩论的焦点。 昨日上午宣判前,法院再次为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本案中倾倒的大树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被告提供的天气方面的证据显示了大树倾倒与当时的天气状况等自然因素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条件必须是造成损害的惟一原因,即被告不存在过错。而事实上,被告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刘晓静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芹、刘夫军(刘晓静生父)死亡赔偿金86868元、丧葬费3356.7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赔偿原告张文芹被抚养人生活费65268元,合计175492.70元。 法庭宣判后,张文芹认为法院基本上做到了公平、公正;而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判赔数额有些高,“不排除园林局上诉的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