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的哥冷眼旁观恶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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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8:05 潇湘晨报 | ||||||||||
为歹徒作案提供方便并冷眼旁观恶行的的哥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记者昨日采访了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律师认为该的哥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深夜发生恶性案件 杨锦现年19岁,望城人,是湘乡市山枣镇昌盛加油站经理。据杨回忆,3月7日晚上12时,4名青年男子乘一辆的士到达昌盛加油站,持刀将其挟持到该市东台山森林公园,用菜刀、砍刀、皮带等对其进行了一个小时的殴打和折磨。经法医鉴定,杨全身7处轻伤,60%以上皮肤挫伤。 湘乡市东山派出所调查得知,不久前,杨开除了加油站员工邓某、彭某等,邓、彭曾扬言要报复。警方掌握大量证据后,于3月9日依法将彭刑事拘留。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田某、钱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的士司机旁观恶行 原来,彭、邓被加油站开除后,企图报复杨。随后,邓与其表弟周某联系,要其替他们“出气”。3月7日下午2时,邓、彭与周及周邀集来的田某等人进行了一番密谋。当晚12时,周等人携带刀具,租乘一辆的士前往昌盛加油站。途中,该的哥应周的要求,停下车来用纸将车牌遮住。 周等人到达加油站后,将杨锦挟持,要求的士司机将车开到东台山森林公园。随后,周等人对杨行凶,而的士司机又应周等人的要求坐在车内等候。在此后1个小时内,的士司机一直冷眼旁观周等人的恶行。案发后,司机又载着周等人前往湘乡市,得到了50元报酬。此后,这名司机也未向警方报案。 律师认为的哥涉嫌故意伤害罪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当事的哥为歹徒提供作案方便,冷眼旁观暴行,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律师说,《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当事的哥是受犯罪嫌疑人逼迫而参加犯罪,那么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是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当事的哥并非受逼迫而从事犯罪,其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实施共同犯罪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为犯罪的实施起了辅助作用,那么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是从犯。 左清娟 肖丽红 谭 燕 王冠华 苏 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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