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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不当车受损消委调解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8:17 红网-湖南日报

  宁乡县出租车司机蔡华侨承包了该县成也出租车公司一台捷达出租车从事营运。2月4日,他将车送到该公司下属的成也一汽大众维修站进行维修。由于维修人员在检修时操作不当,引起车头引擎仓部位部分失火,该车多处被烧坏,直到2月8日下午才被修复并投入正常营运。

  车被损坏后,维修站对因火造成损坏的部件进行了更换,并做了全面维修,该车基本
恢复原状,运转正常,但当时正是春节前夕的客运高峰期,营运生意特别好,这起维修事故给车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蔡先生要求维修站赔偿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协商均无结果,便向宁乡县消费者委员会玉潭分会投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玉潭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证明蔡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等规定,玉潭分会于3月中旬组织双方进行调查,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协议。由维修站承担因修理不当造成的1200元修理费用,并对更换的部件和线路保修3个月,同时一次性补偿蔡先生因维修事故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及误工费4000元。肖赞勋陶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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