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维权路 受伤之心谁抚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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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9:07 法制日报 | ||||||||
十年维权路 受伤之心谁抚慰 维权聚焦本报记者 吴亚东 10年前,新疆乌鲁木齐市鑫新公司与新运公司在联合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纠纷,工商部门作出经济合同仲裁书,新疆两级法院先后四次对该仲裁书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定,最终
企业合作产生纠纷仲裁裁决协议有效 事情要从1993年说起。当年3月,乌鲁木齐鑫新房地产公司注册成立,并于4月20日(出资)与乌市蔬菜公司(出地)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1994年6月1日,鑫新公司在先期投入的基础上,与乌鲁木齐建筑学会下属刚成立的集体企业乌鲁木齐市新运房地产发展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南梁坡醋酱厂住宅小区合同书》。双方合作一年之后,乌市房改办为收回对新运公司的用资700万元,遵照乌市建委文件,代表新运公司单方与乌鲁木齐市安居办签约,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乌鲁木齐市安居办,作为安居试点工程。 因新运公司违约、恶意串通第三方乌市房改办、安居办侵权,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给鑫新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1995年6月23日,鑫新公司为维护企业权益,将新运公司诉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半年之后,新疆工商局仲裁委下达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新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996年1月9日因新运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鑫新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疆高院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 遭遇诬陷错误逮捕诈骗嫌疑子虚乌有 等待着法院执行的易新没有想到,两个月之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他,突然变成了“重大经济、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1996年2月12日,与鑫新公司毫无关联的乌市房改办、安居办联名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易新伪造合作建房协议诈骗国有资产。 乌市公安局随即立案。1996年3月11日,易新刚刚从外地出差回到乌市就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收容审查,并扣押鑫新公司一辆轿车。“祸不单行”,1996年3月18日,鑫新公司投资成立的喀什康乐公司经理张慧民、参股的喀什丝路信用社主任王勇义两人合谋,趁易新被羁押,公安机关扣押其款物之机,明知康乐公司的贷款50万元已还,仍以丝路信用社名义向公安机关出具虚假报案材料,共同诬告陷害,又人为制造了一起易新涉嫌金融诈骗案。公安机关对两案合并侦查,于1996年4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将易新逮捕。随后,公安机关又扣押了鑫新公司的20万元资金,后将扣押的轿车与20万元,一并发还给了丝路信用社。 1996年5月,新疆当地一家主流媒体公开报道了乌市公安局侦破“易新诈骗案”。 1997年3月21日,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经两次退侦,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易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在决定书下达115天后,1997年7月15日,易新被无罪释放。至此,易新被限制人身自由达491天。易新所谓“伪造合作建房协议”、“金融诈骗”行为自然都不存在。 1999年3月18日,易新以错误逮捕为由,向乌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乌市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易新只好依法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最终,新疆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乌市检察院给付易新限制人身自由491天的赔偿金16000余元,并由乌市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易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那一天,在看守所被关一年多都没有哭过的易新,流下了不知是该喜还是该悲的热泪。 同时,易新作为自诉人,将诬告陷害自己的张慧民、王勇义两人以刑事自诉案控诉至法院,乌市天山区法院一审分别以诬告陷害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人上诉后乌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易新作为自诉人对乌市房改办、安居办的诬告陷害自诉案法院未予立案,易新仍在为其立案进行依法申诉。 两级法院数次裁定工商仲裁最终确认 在易新遭遇诬陷被错误收容审查时,那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也“备受折磨”。 1996年1月,新运公司以鑫新公司提供伪证为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1996年3月11日乌市中院第一次裁定:工商局仲裁书所依据的建房协议系伪造,撤销工商仲裁裁决书。鑫新公司不服申诉,1998年8月乌市中院又下达第二份民事裁定书:认为工商局仲裁并未依据伪造的证据,撤销关于此案的第一次裁定,驳回新运公司申请。工商仲裁裁决书效力得以恢复,新疆高院于1999年9月、2000年3月先后两次分别对被执行人新运公司、乌市安居办强制执行,共执行案款970多万元。 到了2000年4月29日,案件又发生了突变。乌市中院又以该院第二份裁定有错误,下达第三份民事裁定书,撤销第二份民事裁定书。工商局仲裁裁决书又一次失去法律效力,新疆高院停止了执行,并且将执行案款返还给了被执行人乌市安居办。 乌市中院作出第三次裁定后,鑫新公司向乌市中院申诉,被乌市中院驳回。鑫新公司又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新疆高院提审该案后,于2003年11月27日终审裁定撤销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三份民事裁定书。至此,仲裁裁决终于恢复了法律效力。 2004年7月13日,新疆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依法确定、追加了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标的。目前,新疆高院正在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已作出近10年的工商仲裁裁决书在“备受折磨”后最终生效却仍然没能执行。 易新告诉记者:“我这个银行干部下海至今已12年了,经营企业没两年,却打了10年的官司仍没有了结,遭受诬告陷害无辜被关押近500个日夜,黑发变成白发,我所在的鑫新公司也已名存实亡,仲裁裁决至今没能执行,使得我经济拮据、债务缠身,无以维持生计;我的个人名誉被严重损害,亲朋都敬而远之。更气愤的是:没有得到法律追究的新运公司及乌市有关部门仍旧以保护国有资产之名,到不知情的部门、领导那里游说、诬告陷害我。冤假错案殃及我10年,换取有关部门向我赔礼道歉、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应该不难吧?我要生存呀!上有老下有小我要尽责呀!我的合法权益何时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