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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股民账户炒股,海通证券赔给股民100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19 南京报业网

  实习记者 胥欣

  【金陵晚报报道】今年3月24日,一场4年前,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简称海通常府街营业部)擅自利用客户赵玲的股东账号和资金炒股及违规融资,造成赵玲170多万元损失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通常府街营业部赔偿赵玲经济损失102万余元。

  2001年6月15日,赵玲在海通常府街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随后她陆续在账户中打入250万元。2002年4月,刚从国外回来的赵玲发现自己的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在2001年6月15日至2002年9月1日期间,资金账户中发生了若干笔股票交易,交易方式为驻留委托(指由证券公司提供大客户室进行股票交易)、网上委托(指通过互联网进行股票交易)和柜台委托(指在证券公司的柜台凭本人自行设定的账户密码进行股票交易)三种,前后被动用170万元左右用来股票交易。

  面对以上的股票交易记录,赵玲纳闷了,自己在此期间从未以任何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密码也未泄露给他人,而且赵玲从未与海通常府街营业部签订书面的《网上委托协议》,怎么自己的账户上会出现多次“网上委托”方式的股票交易。“柜台委托”则是在海通常府街营业部欠缺相应委托手续情形下操作的。

  了解情况后的赵玲多次找到海通常府街营业部和海通证券的负责人进行交涉,但赵玲此时没有去修改自己的资金账户密码、交易密码及查询账户历史记录等相应的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海通常府街营业部也明确表示对于赵玲的损失不赔偿。

  2003年7月29日,赵玲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和海通常府街营业部告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庭调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通常府街营业部超越其证券代理人的权限,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形下,仍然擅自开通“网上委托”交易方式,造成赵玲资金账户内资金减少;赵玲放任2002年4月至9月期间股票交易的发生,对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负有责任,遂于近期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玲的委托律师——南京利德丰律师事务所的肖秋桃律师认为,广大股民应当及时查询自己的资金账户和交易情况,要求证券公司打出近期的股票交易清单,如发现问题,先行与证券公司交涉,同时要及时更换资金账户的交易密码,防止继续发生非法交易行为,也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工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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