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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因贪污被判刑后仍参加人代会引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0:45 新桂网-南国早报

  南国早报讯 (本报记者) 一审已经被判缓刑,却参加了今年县里的人代会。近日,兴安县部分人大代表向本报桂林新闻热线反映了这件令他们费解的怪事。4月18日,记者为此到兴安县进行了调查。

  “李代表”参会引非议

  3月9日至11日,兴安县召开了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会议期间,一些代表惊讶地发现,涉嫌犯罪的县人大代表李昆明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消息传出,在人大代表中引起不小的震动。一些群众听说此事后,也议论纷纷:涉嫌犯罪的人怎么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4月18日,记者得到了一份兴安县人代会的材料。在参加此次会议的203名代表中,记者看到“李昆明”的名字就在其中。

  李昆明一审被判缓刑

  记者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获知,李昆明今年48岁,系兴安县水利电力局局长。2003年4月,因涉嫌报复陷害罪经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许可,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4年,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昆明涉嫌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昆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万元,并有72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昆明贪污公款4万元的事实成立,但仅有2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不是差额巨大,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年10月12日,李昆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是否罢免法律没规定

  一审已经被判处缓刑的李昆明为何仍在当人大代表呢?4月18日,记者就此事来到兴安县人大常委会采访,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办公室主任王韬说,2003年4月30日,县人大常委会接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报复陷害罪拘留人大代表李昆明的报告书,县人大常委会于5月7日作出决定,许可检察院对李昆明采取拘留措施。并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停李昆明一年多人大代表资格,“所以,去年的人代会,李昆明没有参加。”

  “今年恢复李昆明的人大代表职务是经过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的,只是没有作出书面决定。”王韬介绍说,因为当时检察院是以李昆明涉嫌报复陷害罪,后来查实李昆明明涉嫌报复陷害的事实已经不成立,而且司法机关后来对李昆明采取的措施包括审判,都没有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所以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应恢复他的代表职务。

  王韬介绍说,对李昆明一审被以贪污罪判处缓刑但案件尚处在二审过程中,是否必须罢免其代表资格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人大常委会只有等终审判决下来后,再作研究。

  就王韬的说法,记者于4月19日电话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处一位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是否必须罢免李昆明人大代表资格,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但考虑到政治影响和人大代表的形象,兴安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罢免,也可建议李昆明自己辞去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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