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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配偶卖房子是什么阴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3:27 海峡网-厦门晚报

  卖房后房价高涨,有的夫妻玩“状告配偶”讨回房子据不完全统计,仅岛内两家基层法院近来就受理6起配偶不认可对方卖房的诉讼。有老公诉老婆私自处分房产的,也有老婆骂老公偷卖房子的,恳求法官确认买卖无效。内中原因何在?有人说都是房价上涨惹的祸。有的夫妻长期同住一套房,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夫妻感情尚好,在处理房产这种高价值的财产时,怎么可能不告知对方呢?而另一方又怎么可能不知晓呢?个中的根本原因其实是房价不断上涨,夫妻卖房后又后悔了,咨询高人后打出“状告配偶”这招。当然,也不排除一
方因私人急需用钱,或者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而采取非法手段,比如说伪造或偷拿对方身份证明及签字,私自处理房产。

  同住一套房 老婆卖房老公不知?

  2003年7月6日,王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莲花香秀里的二手房,面积86平方米,他与房主金女士商定的价格是23.3万元,当天王先生就付给金女士5万元定金。后来,两人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王先生又支付了8.3万元,并在7月26日搬进这套房子里居住。让王先生意外的是,约定的时间届满后,金女士却一直不肯去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此后,房价不断上涨,王先生再次去找金女士时,对方说丈夫不同意卖房,即使30万元也不卖。王先生只好把金女士及丈夫一块告到了法院。让王先生更意外的是,金女士的丈夫林先生反把他给告了,而金女士也是被告之一,但他没要求老婆承担责任。林先生说,他就香秀里这套房子,目前因暂住在女儿名下的房子,所以把香秀里的房子租给王先生,而他的妻子竟然背着他偷卖房子,林先生要求确认买卖无效。上周,金女士在法庭上承认,她当初因赌博极缺钱才卖房,她称卖房未经丈夫同意,而且有告诉王先生这事得丈夫同意才行。金女士说丈夫一直不知道她把香秀里的房子卖掉了,直到有一次她回娘家时忘带手机,丈夫帮她接电话时,恰好接到王先生的电话,才知道卖房一事。

  同一套住房 老婆卖完老公再卖?

  而安先生遇上的事更奇特,他向林女士购买了房子,而她的老公不仅完全不予认可,甚至把房子再次卖给他人,产权证也办给他人了。安先生在起诉状上说,他是通过中介推荐,决定购买林女士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这套位于仙岳路的房子约87平方米,双方谈定的价格是22.7万元。2004年8月16日成交当天,安先生先付了7.7万元的首付款。双方约定第二期购房款等产权过户之日同时付清。当初两人在中介处签下二手房认购书时,林女士在甲方签字上写的是“刘××林××代”,安先生说,刘是林女士的丈夫,当时他没来,所以签字由妻子代。随后,林女士把房子交给安先生,他把房子租了出去。5个月后,这套房子大幅度升值,据说最少涨了5万元。但是让安先生不安的是,林女士并没有兑现认购书中约定的10月2日前办好产权的承诺,产权始终没能办给他。今年1月10日,安先生到房管局查询,发现房产证是办下来了,但是产权人并不是他。这时,安先生才知道,林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把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可是此时林女士已经出国,也没有留下联系电话。安先生找到刘先生,而他竟然说,对妻子卖房子的事“不太清楚”,房子的产权原本是他的,他有权决定卖给谁或者过户给谁。据安先生调查,新买家竟然是这套房子的开发商公司的一位部门经理,而双方的成交价更让安先生愤怒,合同上的房价竟然是7.7万余元,仅仅是安先生的首期款。目前,安先生已经把林女士及丈夫一块告到了法院,此案目前还在公告期。

  遇到如此夫妇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要出让应取得对方的同意。那么配偶偷卖房产,是不是就可以认定这种买卖无效呢?昨日,云清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那倒不一定,判断这种买卖是否有效的关键是,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取得讼争的房产。近日,林小姐就因此赢得了诉讼。2000年10月20日,林小姐向昔日同事刘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湖光路的房产,售价7万元,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刘女士另外购买了一套楼中楼,其丈夫也把户口迁到了新房。2003年7月,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双方的财产清单上未列出湖光路的这套房子。让林小姐万万想不到的是,当她在2004年2月再次要求办理产权证时,刘女士却与前夫张某另外达成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刘女士同意把湖光路这套房子交给张某,并由他全权处理该房产的一切纠纷。张某在法庭上坚持说,前妻售房时他根本不知情,协议也未经他签字,因此前妻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该协议无效。由于此时的房价已远非三四年前可比,林小姐自然坚决不同意,她也反告了刘女士的前夫。如何判断林小姐是否善意、有偿取得讼争房产?本案法官认为,林小姐履行了签合同、付款的行为,并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产,而刘女士的前夫曾经保管这套房屋的产权证,随后将户口迁移出去。这种种证据表明,购房人林小姐完全有理由相信刘女士出卖房产的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林女士是善意、有偿取得讼争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张先生真的不知道或者不同意刘女士的出卖行为,也不能对抗林小姐。也就是说,刘女士的丈夫只能找刘女士“算账”,而不关林小姐的事。最终,法院判定购房有效,刘女士及前夫得协助林小姐办理产权证。

  法官提醒

  取得售房夫妻的签字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官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应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可以要求其办理公证等手续。另外,针对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假冒共有人签名,骗取房产证的现象,也提醒公证和房管部门,擦亮眼睛,强化对签名、证件真实性的审查,杜绝欺骗现象。记者廖桂金通讯员 陈锦 潇溟(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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