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鸽子为玩耍 数额巨大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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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4:4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4月20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张胜利)郑州某中学的几名学生本想盗窃几只鸽子玩耍,不料盗窃的却是他人喂养的信鸽,因其盗窃他人数额巨大而触犯刑律。2005年4月19日,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路某盗窃他人信鸽一案在法院审结,被告人王某、路某被以盗窃罪(未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17岁的被告人王某、路某及另一少年明明(化名,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均系郑州市某中学学生。2004年11月6日晚,被告人王某、路某及明明在一起玩耍时,被告人王某向路某及明明提出去偷几只鸽子玩耍,出于少年人的贪玩心理,路某和明明表示同意。随后三人于11月7日凌晨1时许,携带克丝钳、旅行包等工具,窜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大厦2单元楼顶赵某喂养的鸽子笼前,王某用克丝钳将鸽子笼剪开一个缺口后从缺口处钻进鸽子笼,把笼内16只鸽子(15只信鸽、1只种鸽)装进旅行包内准备递给笼外的路某时,被听见鸽子叫声后赶到现场的被害人赵某发现,并将王某当场抓获,路某、明明逃走。经估价,16只鸽子价值26000元。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04年12月29日,王某、路某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故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路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囡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