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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退学 民办学校要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4:53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唐波记者王鑫)鞍山市即日起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要求民办教育机构有学生退(转)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给学生一定费用。违规收费情节严重的民办教育机构,将受到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如果退学或转学,民办教育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学生要求退费的,必须退还全部费用。此外,民办
教育机构如为乱补课提供场所,一经查实,取消办学资格,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民办教育机构不允许随意招生、恶意竞争。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教育机构的性质、办学类型、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等。民办教育机构如需改变教学地点必须到审批部门履行手续。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教学地点按自动停止办学处理,未经审批擅自另设教学点,按无证办学处理;在办学中,要将办学许可证悬挂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中审批的项目开展教学活动。不允许改变和自行增加办学项目,不允许在教学中从事宗教、迷信、传销活动,不得为其提供场所。

  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专项治理检查中,将对无证办学的非法办学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下罚款;没收超审批范围办学的收入,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学时收费、超标准收费、涉及退费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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