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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劫匪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4:55 千华网-千山晚报

  千山晚报消息 (何宏宇 白素萍 见习记者李丹丹)昨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一起被告人“零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苏某拒不认罪的情形下,凭借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根据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4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苏某在沈大高速公路下王家口、大祁家跨线桥附近,抢劫出租车司机作案11起,其中未遂1起,抢劫手机、现
金等财物价值470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苏某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提出他没有犯罪,起诉书中指控的前10起抢劫案没有做过,是公安机关的“陷害”;没拿过菜刀,只拿过水果刀,手机也是从市场上买来的,而不是抢的,至于在抓捕过程中为什么要跳下桥,也是“被公安机关的车给逼的”等等。有时他还用沉默来面对审判人员的讯问。

  但公诉机关列举出的物证及11名受害人的指认等8项证据,有力地形成了证据链条,都从不同的角度证实了同一问题:即使不要嫌疑人苏某的口供,经过种种相互印证的证据也能证明这11起抢劫案凶手就是苏某。最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公开判决,宣布苏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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