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近5百万 吃了官司仍要掏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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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6:5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4月20日消息(记者杨静通讯员丁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新类型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沈某被判偿付抽逃的资本金人民币4,974,300元及利息。 2002年8月,沈某与航天机电公司、丁某等五家企业、个人一起共同出资设立福莱特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中,根据公司章程,沈某需出资646.2万元,占公
由于认为沈某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今年初,福莱特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沈某补足抽逃的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福莱特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公示资料,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股东,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其股东义务,不得在公司登记后抽逃出资。而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沈某在福莱特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抽逃出资,构成犯罪。鉴于该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沈某在接受刑罚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福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囡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