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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东家借口档案遗失拒转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17:04 扬子晚报

  单位有无权力随意调动一个人的工作岗位并决定其薪酬高低?用人单位档案管理混乱,以找不到职工档案为由而拒不办理转档手续是否合理?应聘时,招聘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应聘者交纳巨额的风险抵押金?作为劳动者,您的个人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是否曾遭遇过有意无意的侵犯?“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本报将与白下区法院精选刊登一批劳动者维权案例,本报为读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

  1987年至今,李先生经历了两次工作变动。1994年第二次工作变动后,原工作单位没有及时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又告知李先生找不到他的档案了,并拒绝为李先生办理转档手续。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李先生将以前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工作单位应履行为李先生转档的义务。

  原单位拒办转档成被告

  李先生原系南京某供销社职工,1987年12月调入省某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4年初,李先生调出劳动服务公司,但没有办理转档手续。省某集团公司几经变更,现已更名为甲公司(化名),劳动服务公司后也更名为乙公司。2000年1月,乙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投资开办单位,对乙公司作了清理及职工安排、档案转移等善后工作。为此,李先生多次找到甲公司,但甲公司称找不到李先生的档案,拒不为李先生办理转档手续。

  李先生诉称,劳动服务公司未办理转档,导致自己无法在新的工作单位正式就业,无法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对职工的档案负有严格的管理责任,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依法为职工办理转档手续的义务,甲公司不办理转档手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2日,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遂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将自己的档案转移至南京市建邺区职介所。

  甲公司:告我们没事实依据

  甲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自己虽是乙公司的开办单位,但和乙公司毕竟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原告是乙公司的职工,并非甲公司的职工,甲公司没有义务为原告转移档案。况且,无论是乙公司还是甲公司,从来没有接收过李先生的档案材料。李先生以前供职的某供销社虽出具证明称李先生是随档调入乙公司的,但该单位未出示当初的档案交接手续,因此不能认定李先生是随档调入乙公司的。况且,某供销社作为李先生档案的曾经保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甲公司据此认为,将自己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单位应补办并转移档案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系乙公司的开办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甲公司有义务承担劳动服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工作,包括为乙公司的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善后工作。职工档案是记录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负有保管职工档案;收集、整理职工档案材料;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的义务。转移手续包括转入和转出手续。因此,职工调出企业的,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甲公司对李先生有无随档调入乙公司存在争议,因为企业在职工调入时有义务转入职工的档案,故甲公司对李先生有无随档调入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此举证不能的风险亦应由甲公司承担。虽然李先生的档案目前下落不明,但不能因此免除甲公司转移档案的法定义务,甲公司应当为李先生补办相关档案材料,并办理转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并参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有关条款,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李先生的档案转移至南京市建邺区职介所。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白行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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