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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告人保索要10万元保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22:14 法制晚报

  本报讯买了8年的“幸福长寿险”,被保险人过世后保险公司却不肯支付保险金。为此,亡者的母亲金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无息退还保险费9450元。今天9时,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由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特殊性,致使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几份相同的证据。对“投保单”和“投保客户保障申明书”上的签名到底是谁签的,双方存在重大分歧。

  原告认为,上述两份书证上的签名都是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在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擅自签的,故自己对合同上的一些必要条款并不知晓,因此自己就不存在过失。

  被告则认为那两个签名都是投保人自己签的。他们明知自己的儿子有重大疾病,还为其投保,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决定不给予原告赔偿。由于双方对签字问题争论不下,因此被告已提出对签字进行笔迹鉴定。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还在审理中。

  案情回放

  据起诉状称,1998年,金女士在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为儿子李某签订了一份“幸福长寿”保险合同,每份保险费为27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在合同中,约定金女士夫妇为受益人,保险责任自1998年11月18日起,保险时间终身。此后8年来,金女士如约交纳了保险费。但在今年1月,金女士的儿子李某因病死亡,但金女士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拒绝。

  作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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