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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试行物业收费办法 无电梯住宅不收公共服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2:34 新华网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从5月1日起开始施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将视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无电梯等高耗能设施的住宅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不需再交纳小区公共性服务费。

  物业服务:内容有了明确界定

  长期以来,规范的小区物业管理究竟包括那些内容群众不太了解,因此常常发生争议。此次《办法》作出明确界定:共用设施须保证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消防、邮政等工作正常;房屋共用部位和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阳台的使用统一有序,不碍观瞻;住宅装修,不得危害房屋结构和他人安全。

  在保安方面:小区主出入口须24小时站岗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小区应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在卫生方面:垃圾要日产日清,设有垃圾中转站设施;公共楼梯、扶拦、走道等公用部位保持清洁;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小区公共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0%。

  物业收费:实行指导价和调节价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按质论价、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记者注意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评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同一城市内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然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公共服务:无电梯住宅不收费

  记者注意到,小区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如何交费的争议以前也不少,此次《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的多层住宅,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后,享受公共性服务,不再分摊其它费用。

  有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的住宅,设施运行所需电费可列入物业服务成本,也可单独按实另行分摊。

  《办法》还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电水费等,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违反上述《办法》规定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 张继东(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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