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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法院都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6:51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4月20日讯(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李心阳)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受害人伤势不确定,有可能在一次诉讼后,又产生新的治疗费用。这时,受害人或其家属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承担后续的治疗费呢?近日,历城区法院对此给予了一个明确说法:一名受害者的家属因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两次告上法庭,法院两度支持了他们的请求,使受害人先后两次得到赔偿金28万元。

  2001年10月,家住省城的王某被济南某公司的汽车撞成植物人。为了给王某治疗,他的家人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2002年1月,王某的家人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司机是职务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18万余元。

  获得赔偿后,王某虽经积极治疗,但仍于2003年1月去世。在他去世之前,王某的家属为其治疗又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并因王某的逝世受到很大的精神打击。于是,王某的老伴及其5个子女又一次起诉了该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致害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无论致害方是否对他的致害行为承担过赔偿责任,只要因为他的致害行为产生了后续的结果,致害方就应当承担受害方因后续治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再次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遗属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赔了再赔于法有据

  法院的这一判决让不少有类似遭遇的当事人吃了一粒“定心丸”。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支付。同时,该解释第19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费”并不等同于“治疗费”。受害人在获得第一次赔偿之后,后续发生的费用仍可再次起诉。此外,该案中法院两度支持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有类似遭遇的当事人维权提供了一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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