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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该保些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7:21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董琳/文

  很多市民都有亲身体会,在购买房产时,买的不仅仅是房子,也买了一种服务、安全、文化和生活氛围。在买房时开发商许下种种承诺,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监控设施、巡逻警卫等等,给人以绝对安全的感觉。可是等业主买了房,这些就都被抛到九霄云外了。近日,记者走进小区,听老百姓诉说对自家小区物业公司的看法。

  小区连续丢失摩托车违约物业被判罚

  2001年,任先生夫妇千挑万选选中了哈市动力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当年就高高兴兴搬进了新家。任先生有一台心爱的摩托车,他每天都将它擦得锃亮,晚上用铁链锁在楼下。可是,在去年1月31日晚,摩托车被盗了。当时任先生只觉得挺倒霉,窝囊了几天后,又花钱买了辆新车。可在去年“十一”期间,这辆新摩托又丢了。连丢两辆摩托车,让任先生心疼不已,这时任先生仔细一想,认为这与小区保安不当有关。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可物业始终不承认自己有责任,最终,任先生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任先生的诉讼案由是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他认为,与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物业提供小区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的约定,而且还实行“门卫登记制度”,可物业并没提供24小时人身、财产安全,属违约行为。为此,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万元。经过两审,日前,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任先生夫妇经济损失1650元。

  据了解,法院是从以下两点认定物业的赔偿责任的: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任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24小时安全监控、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事实上,物业公司在小区未安装监控设施,没能做到24小时安全监控,这便可视为物业履行承诺不到位。另外,去年8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应负有对业主告知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对丢失摩托车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特约服务”不详细业主吃了哑巴亏

  方先生家住南岗区某小区,他与妻子共同经营着一家小型企业。因为住宅在一楼,尽管小区有门岗,还有不定时保安巡逻,经常几天不回家的方先生还是很担心自家的安全。于是,方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对他家“多加照顾”。经协商,物业公司与方先生签订了“特约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物业公司在方先生家门口专门设岗,24小时有保安值勤,为此方先生家的物业费由每平米0.5元涨为1.5元。

  签定合同后,物业公司在方先生家门口专门设了一个形象岗,还要求日常的巡逻保安对方先生家“特殊照顾”。这回方先生可放心了,可谁知无孔不入的小偷,还是在去年夏天,绕过正门,从站岗保安看不到的后窗户“光顾”了方先生家。损失了近3万元财物的方先生非常气愤,拿着当时他与物业签订的合同找到物业公司。然而物业却认为自己并没有漏岗,已经尽到足够的义务,发生刑事案件,不应找他们,应该找公安局。方先生找到律师决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可是,与律师探讨后,方先生傻了。原来,合同中只说在方先生家门口24小时设岗,可小偷是从后窗户进去的。也就是说保安只对正门进贼负有责任。方先生很后悔在签合同时没有考虑周全。

  签订特殊服务合同时,业主应尽量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条款落实到合同中,其实方先生签这个特殊服务合同,并不是要给他家设岗,而是要保证住宅的安全。可方先生当时却没有把这写入合同。至于设岗、巡逻都是物业公司为业主特殊服务的方式、措施,合同中只简单签署这个,对任先生非常不利,因为只要物业尽到合同中的约定,就不能说是违约、有责任。

  两次从窗户进贼物业难逃其责

  刘女士家住道外区的一个半封闭小区。春节前的一天,刘女士下班回到家里,一进门就傻眼了,满屋被翻得乱七八糟,家里的首饰、金表、数码相机连同两万元现金一并被小偷洗劫了。刘女士马上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小偷应该是在家里人上班、小区院里人不多的九十点钟,通过楼梯通道的窗户,爬上刘女士家的凉台,从没有关好的窗户爬进去的。小偷专门翻找轻便的物品,大摇大摆地从正门出去,致使连后来查看门卫录像,都看不出哪个人是小偷。损失惨重的刘女士一方面等待警方破案,一方面与物业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刘女士家住3楼,她卧室的凉台与楼梯的窗户相隔不远,那天早上,她开窗透气,结果忘了关。小偷于是从临近这扇窗户的楼道窗户爬进刘女士家。发生盗窃案后,刘女士要求物业必须将楼梯内的窗户安装防护拦,小区物业认为,“如果小区内都装防护栏,将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于是没有同意,气愤的刘女士说:“要是再出事,就得你们物业负责!”无奈之下,刘女士过了一个提心吊胆的年。然而就在3月份,刘女士家竟又被盗了,而且与上次的手段完全一样,只是这次刘女士家里没有放置值钱的东西,只丢了几百块钱。刘女士再次找到物业,下达了她已准备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的“最后通牒”。自知理亏的物业公司这次没敢怠慢,而是尽力安抚刘女士,并及时将离刘女士家较近的楼道窗户安装了防护栏,进而将小区内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楼道窗户都安装了防护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保安是物业管理合同中主要的基本业务,第一,要协助物业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第二,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应急措施。当业主已经发现安全隐患,特别是发生过盗窃案件后,物业明知存在隐患却不顾业主要求,没有实施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业主家再次被盗,这就难逃其责了。尽管物业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安装防护栏,但在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物业公司应有防护、告之、减小危害的义务。

  小区保安保些啥业主物业合同说了算

  小区发生刑事案件后,如果业主要向物业公司追究责任,就必须掌握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违约、失职的证据。但是从实践来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举证方面是处于劣势的,所以这些证据很难得到,也是导致业主无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最主要原因。

  保安是物业服务里面很重要的一项,保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业主的切身利益,保安纠纷的增多凸显我国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保安的责任和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在物业管理中保安职责还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既然是合同约定,业主就要认真把合同签好,因为事后发生的一切纠纷,都要以合同为准。如果一个承诺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保安没有对每一个进入小区的人都进行严格的盘查,没有按时巡逻,或在看到不法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时放任其发展,造成了业主的损失。那么,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了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里面明确规定了的。

  在“特约服务管理”中,如果业主个人委托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屋、汽车,业主个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额外费用,并在合同中显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假设开发部门或物业收取一定费用,向业户承诺24小时看管车辆或住宅,就应在合同中明示。这种承诺和保证,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没有践诺,即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诚信的原则。在发生纠纷后,业主便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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