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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陪酒身亡老板赔钱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08:27 龙虎网

  【龙虎网讯】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少女陪酒致死案(快报曾对此作过报道)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饭店老板赔偿该少女家人62520元。

  陪酒致死老板担责

  16岁的安徽绩溪人丽丽在南京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去年1月7日晚8时许,丽丽在工作中
因陪顾客大量饮酒导致癫痫病发作,最终死亡。去年5月,丽丽父母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饭店老板王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98972元。

  2004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丽丽被该饭店聘用后,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丽丽不幸死亡是过量饮酒造成的,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王某应承担责任。法院同时认为:丽丽已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生活需要,可视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应由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计算,判决饭店老板王某赔偿丽丽家人77520元,扣除已给付的15000元,王某实际应给付62520元。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丽丽陪顾客饮酒是个人行为。二审法院认为:丽丽从事该行为与王某在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和实施的酒水提成制度存在内在联系,故应当视为丽丽从事的是雇佣活动,而不是个人行为。据此,南京市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何为“从事雇佣活动”?主审法官解释道: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既包括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也包括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

  服务员陪酒身亡老板赔钱 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作者:宗一多 高纯 唐文民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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