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场卖淫被抓借钱交罚款,律师:罚款应由浴场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0:17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 【金陵晚报报道】 一名小姐出台时被警方抓获,向老板借了5000元钱交罚款,不想,就此引发了一场纠纷。 小丽(化名)在江宁区一洗浴中心做小姐,不久前,在该洗浴中心楼上出台时被警方
得知消息后,该经理拿了5000元钱将小丽“赎”了出来,随后,该经理要求小丽写借条。出于感激,小丽写了借条,表示借到该经理5000元现金,但是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原因,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写完后,经理对小丽说,如果她能继续在洗浴中心做下去,这笔钱就不用小丽还了,如果小丽要离开的话,就得立即还钱。小丽当时没有多加考虑就答应了。 但是,现在小丽觉得做这行不能长久,想离开这家洗浴中心,经理得知后遂逼迫小丽还钱。小丽说自己实在拿不出钱来还,而且当时被抓也是在洗浴中心,似乎不应该由她一个人承担这笔罚款。但是,不还钱的话,借条在经理手里,如果他以这张借条作为凭据到法院起诉的话,自己是不是还得还钱呢? 律师视点 对于此事,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曹孚兵律师认为,小丽与经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小丽从事违法的色情活动而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经理作为洗浴中心的负责人,负有维持中心经营秩序,杜绝、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责任,因此,对于小丽在该中心从事的违法行为,不管该经理是否知情,均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丽的罚款应该由中心承担。 作为小丽个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可处15天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依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基于小丽与经理的借贷关系属于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丽不负有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