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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客运附加费违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3:5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飞实习生冯秀娟)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向在城区里营运的出租车收取客运附加费,但陕西一些出租汽车公司和缴费征稽所仍然违规收取这一费用。西安的哥马清和就要较一个真,4月13日,他把陕西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告上法庭,还要站出来为西安市的上万辆出租车经营户讨个公道。

  2004年11月25日,驾驶陕AT0498出租车的马清和来到咸宁路缴费征稽所,交2004年12
月的养路费时,征稽所还收了他50元的客运附加费。2005年3月3日,他所在的车队西安万里出租汽车公司代收今年4月至6月的养路费时,车队收了他585元。据“马哥”讲,按每月140元的养路费来算,3个月的养路费本来是420元。车队多收的165元,是按照3个月的客运附加费150元和15元的工本费来多收的,这165元也是违规收费。

  “马哥”认为收费违规自有依据。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马哥”说:“该通知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但西安的一万多辆出租汽车经营户,每户每月仍要交50元的客运附加费,算下来交通部门一个月就要从西安出租车司机身上强行多收50万元,一年就是600万元,这实在是个不小的数字。”

  目前,“马哥”已将陕西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告上法庭,4月19日,碑林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马哥”认为,被告的收费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撤消,收取的客运附加费应依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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