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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进不合格肉最高罚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4:46 金羊网-新快报

  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新管理条例草案新增多项民生举措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通讯员 穗仁宣)今后市民在前往各类餐饮业进食肉类食品的安全系数将可大大提高。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即日起将公开征集市民建议,并于下月18日召开听证会。对比1997年起实施的旧条例,新《条例(草案)》中新增了多项保障市民吃上“放心肉”的民
生举措。

  使用不合格肉品或被吊销证照新《条例(草案)》中针对上述问题特别明确了作为当前私宰肉销售的主要渠道的肉品经营者和饭店、宾馆、超市、集体伙食单位、肉制品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要向供应商索取销售凭据以及所进肉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对采购肉的品种、数量和供应商的名称进行登记。餐饮业和食堂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新《条例(草案)》明令禁止餐饮业和食堂、肉制品加工企业、肉品经营者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否则将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肉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证照。

  私宰最高罚二十万新《条例(草案)》还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牲畜、肉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而未经审批定点,私自屠宰牲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买生猪委托屠宰新《条例(草案)》中打破了过往对口供应的做法,赋予肉品经营者、消费者自主选择屠宰厂(场)的权利,目的是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肉品质量及降低价格,规定定点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或强制屠宰,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项目和超出标准收费,因操作不当,致使肉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给予赔偿。(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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