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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台村委会获赔16.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6:26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陶涛)日前,一起困扰永宁县李俊镇雷台村2队38户村民近一年的葡萄种植合同纠纷在水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参与和帮助下,原告李俊镇雷台村村委会获赔16.8万元。

  2004年3月10日,永宁县李俊镇雷台村村委会代表雷台村2队38户村民与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8年的联合种植葡萄合同。合同约定,宁夏维邦科贸有限公司向永
宁县李俊镇雷台村村委会提供纯度在95%以上的美国红地球葡萄树苗,并提供种植技术管理年历等;由雷台村村委会提供种植土地,支付葡萄树苗款等,生产的葡萄产品必须以保底价0.4元/公斤的价格交给维邦公司。合同签订后,雷台村2队38户村民在李俊镇政府的协助下,将从银行贷的44958元购苗款分4次支付给了维邦公司,并按照维邦公司技术人员的要求栽植了葡萄树苗,维邦公司按合同约定给原告提供了28696株葡萄树苗。但2004年春天,雷台村2队38户村民种植的102亩葡萄树苗大部分死亡。雷台村葡萄种植户及李俊镇政府多次向维邦公司反映树苗情况,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村民的损失,均未果。

  2004年8月,为了切实解决村民反映的问题,永宁县委政法委要求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为38户村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王学斌负责办理该案。通过走访部分葡萄种植户、实地察看葡萄园种植现场,法律援助中心首先委托宁夏农科院园艺研究所对葡萄树苗的纯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葡萄树苗的纯度仅有56%。之后,又协助雷台村村委会申请永宁县公证处对葡萄园葡萄树苗存活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了确定38户村民两年的实际经济损失,法律援助中心又协助雷台村村委会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对雷台村2队葡萄树的种植成本进行鉴定的申请,并进行多方取证。在庭审过程中,王学斌提出了维邦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并说明了涉及该案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由维邦公司赔偿38户村民经济损失16.8万元的判决。

  宁夏维邦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王学斌为葡萄种植户提供法律援助。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宁夏维邦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维持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裁定。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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