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商标“挨欺负”法院判决撑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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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16:51 法制晚报 | ||||||||
“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一审宣判 中粮集团获赔1500余万元——— 本报讯昨天下午,有着“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长城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市高院在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公司侵犯了中粮集团拥有的长城商标后,对两被告开出了赔偿1500余万元的判决书。
中粮集团在起诉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粮集团发现两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为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一亿元。 而在庭审中,两被告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长城”的商标权。“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能够注册,商标局尚未作出最终决定。 市高院认为,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现均为有效商标,而被告申请注册并使用的第1502431号商标仍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后者与前者商标近似,已构成侵权。 作者: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