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讨债第一人”被判“道歉”不服提起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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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0:2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4月21日讯 (记者康嵩)本报2004年8月6日A2版刊登了《李秋忠被判登报道歉》一稿,报道了“中国讨债第一人”李秋忠涉嫌伪造判决书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李秋忠立即停止对原告张闻宇的侵害并消除影响,被告李秋忠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4月5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张店区人民法院(2004)张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秋忠持伪造的判决书向齐鲁晚报社记者刘春雷展示,行为虽然违法,但刘春雷及时向张闻宇和青岛日报社求证,已经知晓李秋忠持有的判决书系伪造的判决书,没有影响对张闻宇的评价。张闻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秋忠向其他人展示过伪造的判决书,其社会评价已经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张闻宇的名誉权没有因此受到损害,李秋忠不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据此,上诉人李秋忠的上诉理由成立。新闻回放 2004年4月18日,齐鲁晚报社记者刘春雷到淄博采访被告李秋忠时,被告持两份假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向刘春雷展示,刘春雷在向原告张闻宇和青岛日报社求证核实时,才发现判决书复印件均为假造。 7月28日,张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李秋忠立即停止对原告张闻宇的侵害并消除影响;被告李秋忠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齐鲁晚报》刊登向原告张闻宇的道歉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