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赃物时车轮偏偏被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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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0:29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金陵晚报报道】张宜峰,某炼铁厂转炉车间工人。因为长期上夜班,张宜峰发现,有样东西放在车间里很不起眼,但用在别的地方却可以发点小财。张宜峰决定搞一次,赚点外快,而他下手的目标就是铝线。2003年12月4日凌晨3点多,见上夜班的同事们都已休息,张宜峰悄悄起身,进入车间内,小心地将事前看准的两卷铝线搬上了一辆小的运输车。
离开厂门的那一瞬间,张宜峰激动不已,但一颗心仍悬着。铝线虽已离开了厂区,但还没有真正到手。因为,车子必须经过与炼铁厂一墙之隔某单位的大院,才能上大马路。由于过度紧张、害怕,当张宜峰途经某单位时,没能看清前方的路况,车子一下子陷进了沟中。 见状,张宜峰随即下车查看,这一看可急坏了他。车轮死死卡在了沟内,动弹不得。张宜峰将铝线藏匿在某单位内,然后离开了现场。 回到家后,张宜峰坐立难安,最终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当天就走进了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鉴定,两卷铝线价值3.7万余元。 日前,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张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但是,因为炼铁厂与某单位有内部协议,关于通行问题,不管哪个单位的车辆出入,都必须出示通行证,但张宜峰并没有通行证,所以他实质上并没有将赃物带离炼铁厂。所以,张宜峰是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炼铁厂与某单位是两个独立的单位,也没有任何业务联系。张宜峰将盗窃的铝线藏匿于某单位内,被害单位炼铁厂对该铝线已经实际失去了控制,而该两卷铝线已经实际由被告人张宜峰控制,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应是犯罪既遂。据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宜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3年6个月,罚金1万元。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