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南京市中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16:46 南京报业网

  东方卫报记者 杜慧 通讯员 赵兴武 徐高纯【东方卫报报道】[新闻动向]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1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2004年及今年第一季度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总结发布。据介绍,目前我市知识产权案有以下特征:

  知识产权案同比增长51%

  据介绍,2004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15件,自2002年以来新收案件已经连续3年保持在300件以上。新收案件中,专利权纠纷175件(在案件数量上仍高居榜首),著作权纠纷74件,商标权纠纷11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2件,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件43件。审查诉前(中)临时措施申请6件,下达临时禁令裁定4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1件。全年结案355件,其中判决136件,调解和撤诉210件,移送9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几乎覆盖了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今年一季度,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处于上升势头,共新收74件,同比增长51%。其中,专利案件、著作权案件增势明显。

  内地企业基本被动挨打

  2004年市中院共审结涉及港澳台及境外的17起案件中,原告为港澳台及外方企业的就有16件,原告为内地企业的仅1件。可见,众多外企及港澳台企业越来越重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国内地市场的垄断地位,多数内地企业自我创新能力不强,自主知识产权不多,还基本处于被动挨打的地步。据介绍,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个案大标的案件继续增加,在去年受理的案件中,其中100万元以上案件就有25件。如皮尔卡丹公司诉正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求知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诉讼标就高达953万元。

  去年无一起申诉案件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复杂、诉讼周期长、当事人情绪比较对立等特点,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市中院加大对纠纷的调处力度。据介绍,2004年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及调解撤诉结案210件,占结案数的60%,没有一起申诉案件。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案件审理中,必须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力度,这样才能弥补专利权人取证能力的不足。去年一年,共采取证据保全51件,财产保全36件,查封、扣押财产938.7万元。

  [案例分析]

  宝宝金水案

  名牌产品不能随意傍

  案情:“宝宝金水”是南京天然保健品厂(以下简称南京保健品厂)1994年以来生产的产品,该厂投入大量资金在全国多家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使“宝宝金水”行销全国,在儿童化妆品类产品中具有知名度。2003年5月,该厂发现叶长法经营的爱平百货部销售由倩芬公司生产的“娃娃金水”,其包装、装潢与“宝宝金水”近似,遂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市中院认为,南京保健品厂和倩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南京保健品厂自1994年推出“宝宝金水”以来,产品畅销全国,为相关公众知悉,应认定为知名商品。倩芬公司利用“宝宝金水”市场知名度,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宝宝金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倩芬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仿冒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叶长法销售“娃娃金水”是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其销售的“娃娃金水”是仿冒他人包装、装潢的产品,故其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在法院确认倩芬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叶长法应当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娃娃金水”。判决:市中院判决倩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叶长法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娃娃金水”,驳回南京保健品厂其它诉讼请求。点评: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也是侵权仿冒的主要对象。企业不仅要重视创名牌,更应当学会运用司法手段及时打击侵权仿冒行为,维护商品声誉。

  “天聪I号”药品宣传案

  他人名气岂可冒用

  案情: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在其产品“天聪I号”胶囊的外包装和宣传单上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在随该产品销售赠送给消费者的《孕产妇、小儿营养膳食宝典》产品宣传册中,没有事实依据地宣称“天聪I号”胶囊是中国药科大学的高新科研成果,中国药科大学和福瑞公司携手合作在此领域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天聪I号”胶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明专利,并假冒专利号。中国药科大学对福瑞公司的虚假宣传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福瑞公司采取擅自使用中国药科大学名称和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扩大其产品“天聪I号”胶囊的社会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福瑞公司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其行为还构成冒充专利的行为。判决:市中院判决福瑞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对福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冒充专利行为罚款15万元。点评:该案是我省首例“既赔又罚”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华厦卡拉OK案

  练歌房用歌要给钱

  案情: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制作发行了《郭富城呼风唤爱卡拉OK精选1997》光盘,其中包括《国王的新歌》、《纯真传说》、《今夜我有点坏》三首MTV作品。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开办的两家卡拉OK分店于2002年2月1日分别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练歌房。华纳公司认为华厦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三首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其放映权,要求华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市中院认为,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华厦公司在公众场合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三首MTV作品未取得该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其行为侵犯了华纳公司所享有的放映权。判决:市中院判决华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华纳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和合理费用5000元,驳回华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点评:该案是我市首例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状告卡拉OK厅案,判决的赔偿数额在全国同类案件中是最少的,对今后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均有指导意义。

  内燃机专利权案

  侵犯专利权即侵犯财产权

  案情: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公司)于1994年10月获得“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缸直喷式柴油机缸头”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投放市场后,产生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0年8月江动公司发现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内公司)公然展出侵犯其专利的6种型号的柴油机样机,遂发出警告函,但常内公司置之不理。省知识产权局查处后作出决定,并经法院一、二审行政诉讼确认常内公司侵权。江动公司遂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判决:市中院判决常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江动公司经济损失1764000元、其他损失9400元,合计1773400元。点评:该案是我省目前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额最高的一例。专利权实质是一项财产权利,因此保护专利权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权损害,是专利审判的重要职责。本案以侵权人实施专利技术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参照侵权期间合理推定侵权产品数量,并考虑涉案专利在整体产品中的作用确定赔偿比例,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恒顺”商标案

  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

  案情:恒顺醋业公司是“恒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1999年,“恒顺”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10月30日,南京市六合区工商局根据举报在徐克荣的经营场所及仓库查获金山牌恒顺陈醋5635瓶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徐克荣以1.35元每瓶的价格出售已获利7695元。六合工商局认为徐克荣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罚款21000元没收假冒恒顺陈醋5635瓶。恒顺醋业公司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徐克荣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市中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各自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基础不同,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法律性质和效果也有区别。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独立的裁决。徐克荣在未经恒顺醋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恒顺醋业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市中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徐克荣书面保证不再侵犯恒顺醋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赔偿24210元。点评该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行政罚款上缴国库,民事赔偿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表明权利人在请求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金陵药业案

  法律不仅惩恶更促和谐

  案情: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技术中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公司)与广州鑫辰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辰医药公司)签订《技术合同书》,约定受让鑫辰医药公司所有的某药品技术研究成果及产品。由于鑫辰医药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将该技术成果又转让给湖北省某制药厂,其董事长张平将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等,引起本案纠纷。原告以被告违约、张平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7万元,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将该发明专利权由第三人变更为原被告共有等。审理中,两原告提出还与张平任董事长的案外人广东天之骄药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骄公司)签有另一种药品技术的转让合同,因履行中产生分歧,天之骄公司未支付350万元余款。在本案中原告也有464万元转让费尚未支付给被告。请求法院对两起纠纷一并调解解决。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464万元与天之骄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350万元折抵,原告支付114万元给被告,被告不再违约,并协助第三人将涉案专利权进行著录变更。作为条件,原告可以做出让步,不再坚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结果:市中院经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及案外人分别达成了两份调解协议,一揽子解决了两起纠纷。点评:两原告与天之骄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是本着解决纠纷之目的,在征得其他诉讼当事人、案外人同意后一并给予了处理。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案外人天之骄公司之间的纠纷予以一揽子解决,有利于司法解决纠纷,促进法律关系和谐之功能的实现。本案调解结果使得两个合同重新得到履行,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四明”老字号案

  老字号不能滥用

  案情:南京四明眼镜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明眼镜店)和南京国营四明钟表商店(以下简称四明钟表店)的前身系南京四明钟表眼镜商店,后分立为两家。其中,四明眼镜店隶属于南京市百货公司。南京市国营四明钟表商店眼镜配戴总汇(以下简称眼镜总汇)系四明钟表店分支机构。四明钟表店及眼镜总汇以“南京四明钟表商店眼镜配戴中心”等名义多次发布广告。同年5月4日,在扬子晚报公开发布的广告上,使用了“南京四明眼镜店中山大厦配戴中心”的名称。四明眼镜店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市中院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原、被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均为“四明”,客观上可能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这并非两被告主观故意造成,尤其是当该字号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要求哪一方放弃该字号,或者认为哪一方的使用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都是于法无据的。但可以明确的是原告是眼镜店字号,被告是钟表店字号,双方都应规范使用,不能张冠李戴。两被告曾发布广告称其为“南京四明眼镜店中山大厦配戴中心”,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进而可能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判决:市中院判决四明钟表店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四明眼镜店经济损失20000元。点评:老字号既是一个招牌,更是企业的财富。近年来,围绕老字号的纠纷不断发生,表明人们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该判例确立了解决老字号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既要尊重历史,又要合理划分权利边界,防止产生新的混淆。

  “天奥”专利案

  维护专利就是维护市场竞争力

  案情:南京天奥医疗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公司是浦口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该企业与郭庆年和孙岩军是“回路内麻醉气体吸附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天淼厂于1999年4月15日设立,从事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制造销售,业主是陈天财。三原告发现被告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抢占市场,为制止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陈天财在原告专利授权后共制造销售麻醉TM-2型废气吸附器6580余只,销售金额达26余万元。TM-2型麻醉废气吸附器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结构特征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制造、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市中院判决陈天财(天淼厂)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点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就能够占有市场优势,市场的竞争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本案原告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从而巩固了自身产品的市场地位,打击了非法竞争对手。

  “希望之光”雕塑案

  不仅是雕塑实体才受保护

  案情:南京现代雕塑中心(以下简称现代雕塑中心)在《中国花卉报》上发表了“希望之光”现代雕塑作品平面电脑效果图。之后,南京时代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雕塑公司)根据电脑效果图制作“科技之光”雕塑,并以6万元的价格将其销售、安装在中科昆山高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委会)大院内。市中院认为,南京现代雕塑中心对“希望之光”雕塑作品平面电脑效果图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时代雕塑公司制作并安装在产业园管委会院内的立体雕塑“科技之光”,与“希望之光”雕塑平面效果图相比,虽然载体形式不同,但表达形式实质一致。“希望之光”平面电脑效果图已能清楚地反映出雕塑的主要特征,依平面电脑效果图制作立体雕塑作品并不需要进行再创作,而仅仅是对平面雕塑效果图的复制行为。据此,认定时代雕塑公司制作并销售雕塑作品“科技之光”,侵犯了南京现代雕塑中心的著作权。产业园管委会合法取得了涉案雕塑的所有权,没有义务在购物时查明所购商品是否侵权,不应该对时代雕塑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市中院判决时代雕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现代雕塑中心“希望之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现代雕塑中心经济损失6万元,在《中国花卉报》上刊登致歉声明;驳回现代雕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点评:该案是我省首例将著作权法“复制”含义运用于平面到立体作品进行阐释的案例,明确了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立体到立体,也包括平面到立体。对现代雕塑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成功范例。

  辛根塔案

  入世,法律保护范围更广

  案情:(瑞士)辛根塔参与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辛根塔公司)是某化工技术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盐城市绿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盐城永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是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农药及其中间体生产、销售的企业。2004年1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以联系业务为由获取了绿叶公司董事长周文功赠送的95%噻虫嗪原药样品20克,并经江苏省公证处现场公证。原告认为该原药样品经北京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化学分子结构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结果:市中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向辛根塔公司书面致歉;删除网页上有关噻虫嗪产品的信息,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噻虫嗪产品;赔偿辛根塔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点评: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开始出现增长势头。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中院严格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忠实履行入世承诺,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官的司法水准。(编辑 晨光)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收藏】【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5年上海国际车展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圆明园工程风波
定远号舰重返威海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珠峰科考登顶复测
2005环球小姐赛
家装全流程30天攻略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