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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潇洒签单被判自己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23:50 大连晚报

  酒店潇洒签单被判自己买单我市某公司经理和俩职员到酒店消费签单欠款被告上法院,法院认定是个人消费,判决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报记者江宁实习生 张瑜

  本报讯某公司的经理申某和职员王某、许某经常到某大酒店消费,事后签字确认,累计欠下近2万元。某大酒店将某公司和这三位签单人一起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而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某公司认为3位签单人是个人消费,与公司无关。日前,法院认定申某、王某
、许某是个人消费,判决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由签单人申某、王某、许某还款。

  2004年11月,原告某大酒店将某公司和公司经理申某、职员王某、许某告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原告某大酒店称,某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3年5月在他们的酒店签单消费,没有结算的账单共54笔,合计19770.80元。在消费账单上有明确的消费项目及每次消费的金额,并有公司经理申某、职员王某、许某签字确认。消费后,除几笔款项及时清结外,余款一直未付,酒店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和三个人支付拖欠的餐饮消费款,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举证55张欠款单,其中申某签字的有51张,金额为18748.80元;许某签字的有3张,金额为669.20元;王某签字的有1张,金额为352.80元。

  被告某公司辩解说,原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到原告酒店消费的是申某、王某、许某,他们是个人消费,与公司无关。申某已将欠款中的一部分交给了当时的酒店总经理,有几笔已及时清结。法院还查明,原告酒店原总经理在调查笔录中承认,申某已给了他近1万元的欠账。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如果消费的人不存在职务行为,那么被告申某、王某、许某应按签单金额给付原告某酒店。原告某酒店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餐饮费,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申某、王某、许某是职务行为,因此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方的原总经理已承认被告申某已经付款近1万元,所以申某应支付给原告酒店的款项应扣除1万元。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酒店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付餐饮费的诉讼请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申某给付原告餐饮费8748.80元,被告许某支付人原告餐饮费669.20元,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餐饮费352.80元。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实习生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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