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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六农民状告县国土资源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3日14:32 中国宁波网

  记者姜恒通讯员曾祥生

  宁波晚报讯 前天,宁海县6位农民将该县国土资源局推上了被告席,状告该局不履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定职责。

  蒋增训等6位原告是宁海县跃龙街道枧头村村民,6位原告共承包了15亩耕地。2004年
9月6日,有人用挖掘机开道,毁掉了原告等村民们种植的水稻等农作物,并强行占用了部分土地。

  2005年4月11日,6位原告收到了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宁海县辛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村民们的承包地上填土建设了两条道路。两条道路非法占用土地20380平方米,共计倾填渣土12228立方米。为此,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倾填的渣土。

  本案原告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认为,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退还土地的同时,应该责令辛岭公司限期治理或者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应该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20380平方米,即30.55亩,显然已经涉嫌构成了非法占用耕地罪。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4月15日,6位农民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判令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宁海县公安局,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4月21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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