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知识产权要“全面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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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6:50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王欢 通讯员 王正平 杨新立)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将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所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对于能够证明(包括通过证据可以合理推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案件,法院将不适用简单的法定赔偿办法,而要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力度,严
据悉,“全面赔偿原则”是指权利人主张自己所受的损失作为计赔依据,侵权人如认为该损失是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拿出相应证据,否则法院不予采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第一季度,辽宁高法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425件,其中今年第一季度比同期增长高达50.6%,增幅为历年最高。其中2004年省高法一审审结了一件请求3000万元人民币的商标侵权案,成为目前辽宁省索赔数额最高的一起。 省高法将把食品、药品、农资等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打击重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