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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迫职工无证上岗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8:24 扬子晚报

  李兴志(化名)是通达工艺装备制造厂(化名,以下简称通达厂)的装配钳工,在未对李兴志进行培训考核和油雾过敏鉴定的情况下,该厂就要求他独立操作深孔拉镗设备,遭到李兴志拒绝后,该厂便将其除名,后李兴志将该厂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厂对他的除名决定。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判通达厂败诉。

  事由:不会操作陌生设备被开除

  2002年10月,通达厂调整钳工组人员,将李兴志调整到深孔钻拉镗工岗位。2003年2月9日,通达厂决定对李兴志进行独立操作考核,李兴志认为自己对油雾过敏,且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会操作,故拒绝操作设备。2003年2月19日,领导找李兴志谈话,称李兴志继续拒不接受任务15天就要开除,李兴志再次说明自己对油雾过敏,且年龄大一时学不会。通达厂遂要求李兴志在厂卫生所同志陪同下去指定医院作鉴定。2003年3月3日,通达厂在鉴定尚未完成之时,就对李兴志作出了除名决定。李兴志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裁决下达后,李兴志不服,遂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起诉。

  争议:要不要持证,是否属旷工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通达厂李兴志的新岗位要不要持证上岗,以及李兴志在拒绝操作设备后到底有没有旷工。李兴志称,他只是帮卢义(化名)师傅做辅助工作,并非通达厂指定卢义师傅负责传授技能,所以通达厂称对自己实习培训近4个月不成立,其次,自己按时上下班,通达厂按厂规认定自己旷工,违反了劳动部有关解释。对此,通达厂称拉镗工属于通用机械加工工种,不是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工种,而李兴志虽然每天上下班,但拒绝接受生产任务的行为,是对工厂制度的漠视,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构成旷工。

  判决:除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通达厂将李兴志从钳工岗位调整至深孔钻拉镗工岗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该工种属于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没有确凿证据表明通达厂已履行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转岗培训义务。李兴志在独立考核期间一直按时上下班,通达厂认定“李兴志拒绝接受生产任务的行为”构成旷工,与劳动部关于旷工的解释相违背,不能成立。此外,在尚不能确定李兴志是否对油雾过敏的情况下,通达厂就作出除名决定,显属不当。李兴志已年满50岁,其辩称的“年龄大,学不会”应当属正当理由。综上,判决通达厂撤销对李兴志的除名决定,并承担劳动仲裁费220元。白法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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