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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为名诈骗百万巨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09:22 每日新报

  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张家民何俊健刘连刚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何俊健刘连刚】被告人李某以做花生油生意需要资金为名,以借款、集资、骗贷等手段,共获取不义之财100余万元。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 44万元。

  1988年 3月,被告人李某因承包的商店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负债累累,李某遂产生诈骗之念。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李某对外谎称自己做花生油生意,但因缺资金需要借款。为骗取他人信任,李某从卖油个体户张某处零散购买花生油,之后送给周围群众。李某时而还拿出空头支票假意让他人代为填写大额数字,以证明自己手里有钱,骗取他人信任后,李某以借款名义骗取本镇居民张某等12位被害人钱财共计36万元。

  1994年至 1999年,被告人李某为骗取更多钱财,还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白某(已故)以集资为名,骗取本镇18位被害人钱财52万元。除以“利息”形式归还少量钱款外,其余 39万余元始终未予归还。 1996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做食用油生意需要资金,并以此为由在静海县一信用合作社骗取贷款 3万元。除归还1万元外,其余2万元始终未予归还。法院查明, 1995年前,被告人李某即在静海县一家信用社有贷款业务,而且能够在归还旧贷款后再贷新款。1999年7月 6日,李某以做花生油生意需要资金为由 ,在信用社贷款 15.5万元,但李某将这些钱用于归还旧贷款。199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外逃, 2004年 4月 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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