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条禁令规范农村合作医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18:11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4月24日电 河南省卫生厅日前颁发六条禁令,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而实施的一项民心德政工程。河南省试点工作自2003年9月启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度至2004年度,全省25个试点县(市、区)1528.96万农民中,有1158.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行为,保证所有筹集的资金能切实用到参合农民身上,省卫生厅特出台《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简称“六条禁令”),严禁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偿比例;严禁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严禁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据《河南日报》4月24日报道,规定要求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经办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对有关管理人员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