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停车费 丢车职工不获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04: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郭佳 记者袁勇 实习记者杨为为)因丢车要求赔偿不成,职工张世海状告单位,向单位索赔4150元(本报去年10月曾作)。昨日上午,彭州市人民法院公布此案一审判决:张世海败诉并承担250元的诉讼费。 去年10月29日,彭州人张世海到彭州市丽春镇的成都西冶公司上班,午饭后他发现停在该公司车棚内的摩托车不翼而飞。事后,他和单位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当时让张世海感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棚属于物管部门,在车棚停车被视为有偿服务。对于摩托车,按规定车主每月应缴纳5元的停车费。祝福建当时办理了寄车手续,而张世海未缴纳停车费,因此,物业部门没有替张世海保管摩托车的义务,故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