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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男工人遭女领导以严禁烟火为由强行搜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0:07 东北新闻网

  4月13日,在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公司下属的金星化工厂“备员上岗培训班”里,100余名中青年男工遭遇了他们工作以来最大的羞辱!平日里让全体学员望而生畏的培训中心负责人徐静(女,30岁左右)及其副手(女,40岁左右)在当天7时堵住校门,强行对所有入校男学员进行搜身(徐静称之为“检查”)。理由是:严禁烟火。当天,有多名学员因衣服口袋中有打火机、香烟被罚款100元。但蹊跷的是,培训地点距工厂生产区域尚有数公里,校内也没有设立任何禁火、禁烟标志——

  日前,本报记者接到了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公司下属的金星化工厂“备员上岗培训班”学员的投诉,称他们被领导“搜身了”。

  4月20日12时35分,记者来到了“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焊工培训考试基地”。该基地院内,一栋淡灰色四层教学楼的一楼便是金星化工厂“备员上岗培训班”的所在地。据该培训班学员投诉:本期培训班自3月21日开班以来,中心负责人徐静对所有学员说训就训,说罚就罚。绝大多数学员对被搜身、被罚款、被训斥敢怒而不敢言。

  记者与被搜身员工面对面

  记者到达时正值午休,部分学员在教室里玩扑克、小憩。记者走进一间教室,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他们被搜身一事进行了采访:

  记者(以下简称记):您好!您贵姓?听说你们4月13日那天来上学被搜身了,有这事儿吗?您也被搜身了吗?

  工人m:有这事。我也被她们给搜了。看你带没带打火机、烟卷啥的。

  工人w:她们挨个搜,先是让你自己拿出来,你不往外拿就上手翻,都给搜了。听说有几个带了(烟卷、打火机),让她们给搜了出来,一个人罚了100元。她们这是侵犯人权。

  记:你们所说的她们是谁?是男是女?

  工人w:女的。叫徐静。是一把手。就是培训中心主任。

  记:就她一个人搜的你们吗?

  工人m:还有副主任,二把手,也是女的。姓张。

  工人a一脸无奈地对记者说:为了养家糊口,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我们当工人的,该忍和不该忍的只好都忍啦。培训得好不好,合格不合格,能不能上岗,还不全在人家一句话?你敢不忍吗!

  据该培训中心员工透露:本次培训共分5个班,每班40人。培训内容为岗位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厂规厂纪培训等。徐静为临时负责人。在该培训班里,学员抽烟、上课聊天、迟到、早退等均以罚款处理,最高可罚300元(次)。徐甚至规定:每个班级平均每人每天要扣一元。如果抓不到,就扣班主任的钱。教师们对此也是敢怒不敢言。

  “搜身负责人”回避问题

  在徐静的办公室里,记者与这位女负责人进行了艰难的对话:

  徐静(以下简称徐):你是哪的?

  记:(出示记者证)《辽宁法制报》记者。

  徐:谁是主编?

  记:你没有必要问主编是谁吧?记者可以独立采访。

  徐:那你不告诉我主编,我是不是也可以不接受你的采访?

  记:是否接受我的采访是你的权利。你也可以拒绝采访。本期学员对您在4月13日的搜身做法很反感。认为您和您的副手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有这件事吗?您认为搜身对吗?

  徐:准确地说,不是搜身,是检查。我认为是对的,我这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记:这么说,学员说的搜身、您说的检查确有其事,学员们反映的情况属实?

  徐:我作为管理者,是严格要求。你说我搜身违法,反过来我问你,如果给工厂造成事故,这个谁负责?我们是易燃易爆企业!

  记:我注意到,您这里不是厂区,是学校。离工厂生产区域还有几公里的路程。而且,校园内没有设立任何禁火、禁烟警示标志。有必要采取搜身这样比较极端的做法吗?

  徐:实事求是地说……就是说……到你们那举报的人……我的意思……你们应该先跟我打个招呼……

  自始至终,徐静不肯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但是,她还是承认了4月13日7时左右对当天来校的所有男学员进行了“检查”。

  在徐静出去接电话的时候,学员们口中的“二把手”张某进了屋,记者随即采访了她。

  记:您也参与了4月13日的搜身,您认为这样做合适吗?

  张:我也觉得这事儿不咋地。但我没有办法。我们是按上级、厂里的要求……

  徐进屋后,张匆匆离去了。

  15时10分,记者赶到金星化工厂,欲就此事采访厂领导。工厂办公室的一名女同志在电话中让记者苦等大约5分钟之后,告诉记者:不能接待。要采访,到辽化总公司。随后挂断了电话。

  莫把检查不当搜查

  搜查,本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然而近年来,搜查却被冠以保障安全之名在现实生活中被无情地滥用,如超市保安搜查购物者,学校老师搜查学生,企业老板搜查工人等等。非法的搜查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此我国《宪法》写有“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法》更是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什么如此明确的规定却屡屡在现实中遭遇冷眼和漠视,为什么有令不行,为什么有令不止?缘于行为者法律意识的淡薄,缘于行为者人治大于法治思维的作怪。

  企业为了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固然无可厚非,但这是否说可以视法律为无物,置法律于不顾?答案是否定的。因为1999年修宪,我国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一个突出要求就是要把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即国家的一切生活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要求和规定为标准。某些单位试图以领导人意志使法律褪色的行为本身已经违法。(辽宁法制报 李树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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