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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侵权教材案结案 销毁侵权资料赔640余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5:27 国际在线

  新东方向法院提交全部侵权资料已销毁的证据截至2004年7月,新东方已累计培训学员近200万人次,仅2003年就培训学员45万人次

  国际在线消息:去年12月终审判决的新东方侵权案终于得以彻底解决。今天上午,法院和ETS的代理人检查了新东方的内部书库没有发现侵权资料;新东方也提供侵权资料已销毁的证据。

  今早9时31分,一中院执行庭副庭长郭燕枝带着数位执行官来到中关村新东方学校总部。这里已经有大批电视及报纸记者等候采访,同时等待执行开始的还有申请方ETS和GMAC的4位代理人。

  据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介绍,去年判决生效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于3月23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一切侵权的行为;责令新东方学校将其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有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已经被销毁;请求法院向北京市宣武工商分局调取扣押的侵权资料并予销毁等。

  在新东方4楼会议室,执行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在法官的监督下,新东方负责人再次强调该校已将全部侵权资料销毁,法官宣读了一份从宣武工商分局调取的销毁证明。

  在ETS代理人的要求下,新东方又叫来两位证人证明已将其他侵权资料自行销毁,并称早于2000年已销毁完毕,最后还当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今后不再复制和销售侵权资料。

  之后,新东方应ETS方面的要求带领4位代理人来到地下一层的内部书库进行检查。但一位工作人员用身体挡在门口,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拦住记者随行进入库房。数分钟后,ETS代理人检查完毕走出书库,向记者表示没有发现侵权资料。

  执行完毕后,ETS和GMAC美方代表罗斯先生掏出了一份感谢信,向法院对此案的公正审判和执行工作表示感谢。他说,自己看到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正在落实。

  据了解,去年12月27日此案终审判决后,新东方已按法院判决向ETS和GMAC支付了640万余元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致歉。1

  案情回放

  协商

  1996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TOEFL考试题一事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后新东方学校停止使用TOEFL考试资料,并主动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联系,商谈有偿使用TOEFL考试资料问题,但未获答复,遂继续向学生提供TOEFL考试资料。

  保证

  199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再次对新东方学校进行检查,并扣压了《TOEFL全真试题精选》等书籍资料。新东方学校随后向市工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复制发行TOEFL考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的著作权,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稽查

  2000年11月,宣武工商分局对新东方学校进行稽查,并扣留、封存了部分涉嫌侵权书籍,其中包括《TOEFL系列教材听力分册》、《GRE语法分册》、《GMAT讲义》等。

  调查

  2000年11至12月,ETS、GMAC委托他人在新东方学校购买了“TOEFL系列教材”、“GRE系列教材”、“GMAT系列教材”。

  起诉

  2001年1月,美国ETS、GMAC以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为由,将新东方学校告上法院。

  一审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犯TOEFL、GRE、GMAT考试试题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1000余万元。新东方对此提起上诉。

  终审

  2004年12月27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东方侵犯著作权的指控成立,侵犯商标权的指控不成立。新东方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40余万元。

  知识产权执行凸显两大难点

  据市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难”是一个普遍现象,主要凸显两大难点。

  难点一:被执行人级别高

  涉外因素多、社会影响大、被执行人级别高。比如因发行蛇年邮票引发的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纠纷案,其中一方被执行人是国家邮政局。

  难点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是对判决书中确认的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如何执行,法律目前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法晚播报

  明天是知识产权日

  明天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

  2000年10月,在中国等国家的提议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 Day)。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李奎摄/本报记者 于佳

  2(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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