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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官司今审“五粮液”赢官司未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18:18 法制晚报

  本报讯因认为“老作坊”三个字与自己的“作坊”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进京将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和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索赔250余万元。

  二中院认定“老作坊”构成对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作坊”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老作
坊十年陈玉窖酒”产品的侵权行为。但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了对四川老作坊酒厂和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生产行为侵犯商标权的指控,所以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得到民事赔偿。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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