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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被控低价回购(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1:32 新京报
  七教授状告校方回购旧房时违反合同,作价不合理
政法大学被控低价回购(图)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退休教授梁华仁、戚天常、刘忠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实习生 秦斌摄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陈俊杰)“我们也不想告自己的母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戚天常说,“但我们没有办法啊!”昨天上午,戚天常、刘忠亚、梁华仁等7位教授状告中国政法大学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他们起诉称,学校在回购旧房的过程中,在对旧房作价时,违反此前签订的合同,未“按届时的成本价计算”,致使他们各损失8万余元。

  去年4月,他们与学校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学校新建的明光北里18楼住宅一套。原有住房由学校回购。但在旧房作价问题上,教授们与校方却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他们当年与学校签订的《公有住宅买卖契约》规定:乙方(教师)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同等条件下,甲方(学校)有优先购买权,房价按届时的成本价计算。

  2004年,旧房的成本价是每平方米1560元,按他们的居住面积(80平方米左右),房价应为12万上下。但校方却只给了他们4万元左右的回购款,并不是“按届时成本价计算”得出的数字。这4万余元,恰恰是当年他们买房所花的钱。

  几位教授解释说:当年他们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1450元买的房。但是国家给了一部分补助,加上双职工可减免10%的房款,一共是8万余元。最后个人只出了4万多元。

  “但国家的补助是给教师本人的,并不是给学校的,他们没有道理在回购时连国家的补助也一并‘回购’了。”

  几位教授对此无法理解。他们表示,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按届时的成本价计算”,就应依合同办事。昨日上午,庭审不到一个小时就宣布休庭。学校对案件提出管辖疑义,学校认为,此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学校内部问题,法院没有管辖权。

  对于学校的说法,戚天常教授不认同,他认为,自己已经是旧房的产权人,并已与学校签订合同,学校与自己是平等主体关系,此案属于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范畴。

  据《北京晚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主管福利分房的张校长介绍,学校的房改政策是经过教职员工广泛讨论形成的,7名老教授也参与了讨论。张校长强调,方案经过教代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3级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回购价经过北京市房改办批准,不存在任何问题。昨晚,记者电话联系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秘书张伟,他要求记者今日与他联系,随后挂断了电话。法院将择日对是否审理此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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