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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大风糖厂改制后,原厂职工的利益被侵犯,省高院二审裁定法院受理此案———职工安置不能置之不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7:3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4月25日讯(记者岳嵬通讯员吴春萍)记者今天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昌江国营大风糖厂改制,并被公开招标拍卖后,职工的安置问题却被丢在了一边。为此,302名职工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追讨800余万元补偿金,不料却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职工们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后,二审裁定海南中院受理,使他们获得补偿有了希望。

  糖厂改制时无职工安置方案

  去年底,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昌江黎族自治县大风糖厂302名职工递交的起诉状。职工们称:2003年4月,昌江县政府先后两次召开由县委办、县府办、国资办等12个单位参加的专门会议,讨论大风糖厂改制问题,并成立了由这12个单位组成的改制领导小组。4月28日,大风糖厂领导小组制定了改制方案。5月9日,在大风糖厂改制领导小组参与下,大风糖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原则同意通过了改制决议。9月19日,根据改制方案,大风糖厂公开招标拍卖,被非国有控股的海口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走。

  糖厂改制时,由于没有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改制遭到职工们的强烈反对。改制小组被迫在改制后才研究职工安置方案,虽几易其稿,但都没有获得职代会的通过。职工们认为,他们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已被置换,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他们多次强烈要求县政府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始终遭到拒绝。

  2004年11月,县政府以改制领导小组的名义,给302名职工的代理人发函,提出职工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有关法规”。2004年12月15日,职工们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状中提出三个请求:一,确认在未确定原大风糖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县政府批准大风糖厂改制的行为违法、无效;二,确认县政府决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三,县政府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538万余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69万余元,两项合计807万元。

  一审法院原裁定被撤销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302名职工的诉请,属于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为此,一审裁定:对大风糖厂302名在册职工的起诉,不予受理。

  职工们上诉后,省高院经审查认为,302名职工的三项诉讼请求中,第一项请求因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家政策,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但后两项请求,根据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国家劳动部等3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由此认定,昌江县政府作出的不向原大风糖厂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不符合上述行政规章的规定,对此,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省高院由此撤销一审法院的原裁定,并裁定由海南中院受理此案。

  作者:岳嵬 吴春萍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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