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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用”与“报酬”混为一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8:20 扬子晚报

  本报23日C2版报道了《顺驰房产中介这样做对吗——不买房就别要回中介费》后,很多读者来电反映,既然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就不应该收取中介费。对此,顺驰房产中介公司态度到底如何?日前记者采访了顺驰南京总部客户服务部李主任。

  李主任告诉记者,顺驰的员工在看了这篇报道后,普遍感到很“莫名其妙”。因为这样做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他们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是由房产管理局和工商行
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格式合同。其中第八条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第三款明确规定:“丙方(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是任何人能够说了算的。

  对于李主任的说法,记者特意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样看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费用”和《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中“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似乎有很大的矛盾之处。

  对此,南京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律师做出了令记者豁然开朗的解释:“相关费用”和“报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关费用”包括居间人为促使合同成立而投入的话费、车资、手续费等相关杂费,“报酬”才是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所应收取的合理佣金。张悦 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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