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陪酒亡 老板赔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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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8:51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16岁的少女服务员陪酒身亡,饭店老板为此赔偿她家人近8万元。日前,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并维持一审判决。 去年1月7日,南京一家饭店的服务员、16岁的安徽姑娘丽丽,在包间陪客人喝了不少酒后突发癫痫病,不久离开了人世。她伤心的父母随后向雨花台区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老板王某赔偿98972元。
饭店老板王某认为,饭店没有要求服务员陪酒,是丽丽自己去喝的。丽丽父母该去告当晚在包间里让他们女儿喝酒的客人。另外,丽丽明知自己有病,还如此豪饮,喝出问题后果只能自负。 但一审法院查出饭店竟有一条鼓励员工陪酒的规定,大致内容是女服务员每月底薪400元,然后按照她所负责包间的客人消费的酒的数量提成,提成比例为啤酒每瓶0.5元,白酒每瓶5元。小姑娘要多赚钱只好陪酒。一审法院就此认定,丽丽的陪酒行为是“雇佣活动”,饭店老板应承担员工职务受害的责任。当然,16岁的丽丽知道喝酒会引发自己的癫痫病,却不适时控制,也要承担一些责任。所以让王某承担80%的赔偿,扣除已给付的15000元,实际应给付62520元。 王某接着提起了上诉。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说,王某明知服务员陪酒也不制止,足以表明他默许了陪酒是服务员工作的内容,所以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另外,王某可以另案追究包间客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高纯 民一 朱晓燕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