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承诺没兑现职业学校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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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09:10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1996年5月20日,云南省鲁甸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承诺学生“取得学历后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各乡镇小学、幼儿园代课,以后视其工作优劣逐年纳入教师编制”。李琼等16人报考了该校并被录取。但是3年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后,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安排他们就业。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鲁甸县职业高中严重违约,给他们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双倍返还学杂费并赔偿损失共计38.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琼等人提起上诉。云南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均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应认定双方的职业教育培训合同已经成立。职业中学以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安排代课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其未能履行《招生简章》中的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李琼等人要求由职业中学双倍返还学费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双方之间的教育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基本上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参照李琼等人3年中所交学费,云南高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由鲁甸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向李琼等16人每人赔偿2000元,合计3.2万元。 新华社 | ||||||||